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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常会审议通过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修订草案,设置好资本发展“红绿灯”

来源:海报新闻 作者: 2023-12-31 19:15:41 网页无障碍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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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报新闻记者 田柳 报道

  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

  会议强调,要推动各项法律法规落细落实,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群众和企业关切,有效释放稳定预期、改善营商环境的积极信号。

  何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按照《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当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常见的企业间收购、并购均是经营者集中。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郭兵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的事前干预机制,目前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无条件批准的,本身也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经营者做大做强的要求。

  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2022年8月1日,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后,市场监管总局积极推进配套立法的制修订工作,细化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完善反垄断配套规则体系。《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实施以来,对预防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垄断法》进行首次修改,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需要。2022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对于企业并购申报门槛进行了调整,主要从提高营业额标准、优化申报标准这两个方面对申报标准进行了修订。

  之所以对申报标准进行修订,是因为申报标准可以起到初筛竞争风险、划定监管范围、明确申报义务、便利守法经营等作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吴韬曾表示:“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性规则”。申报标准的确定需要与本国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相匹配,在消除潜在竞争风险和减轻企业负担之间取得平衡。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和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的经济总量、市场主体数量、超大规模市场的总量、市场化程度和参与全球化的程度,都与2008年《规定》实施时相比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消息,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24件,与2009年相比增长了10倍,案件涉及的交易占当年中国境内全部并购交易的比例明显提高,交易金额也迅速增长。对申报标准的修订是为了有效应对经营者集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根据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新规拟将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全球合计营业额、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和单方中国境内营业额将由100亿元、20亿元和4亿元人民币,分别提高到120亿元、40亿元和8亿元人民币,低于此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原则上无需申报,提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科学性和精准性,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1000亿元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符合一定条件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配套《反垄断法》修订,对未达申报标准但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情形的集中进行相应规定。

  对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本次修订立足国情,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总结国内外经营者集中审查经验,将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设置了更加明确的规则,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审查作用,从源头预防可能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集中行为,更好营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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