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但近年来,不时出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构建更为清朗的网络空间,更有力地治理网络暴力信息,需要制定更为系统完善的法治规则。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公布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第一部系统治理网络暴力信息的部门规章,为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百姓精神安宁构筑法治屏障。
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角度来看,《规定》具有十个鲜明特点,即十个“明确规定”。
其一,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应有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
《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这些规定体现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治理目的和价值取向,有利于源头治理网络暴力信息。
其二,明确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的定义,以明确行为边界、明晰治理规则、界定治理对象、明辨是非性质。
《规定》第七章第三十二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规定》为网络治理相关责任主体、网络用户和社会各界明晰网络信息行为边界、明确界定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对象、明辨网络现象是非性质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规则依据。
其三,明确界定涉网络暴力信息行为的标准和治理规则。
《规定》分“禁止”“防范和抵制”两个层级规定了涉网络暴力信息的行为边界,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规定》第十条不仅明确“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均属禁止范围和治理对象,还明确禁止“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行为。
同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等环节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要求。这些规定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准确体现了《规定》所坚持的“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其四,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体责任。
互联网平台对网络信息具有比其他主体更强的技术控制力、及时发现力和及时处置力,同时又是信息流量、平台影响力和相关收益的主要受益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理应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担负更大责任。对此,《规定》从多个方面、多个环节、多种情形规定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应负的责任,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责任、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及账号处置责任,并承担用户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保护责任等。相关规定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将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五,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和义务。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约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从关键环节消减网络暴力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此外,还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从事相关采编发布、转载活动时的义务。
其六,明确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是重要规则创设和制度创新。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发现账号跟帖评论等环节存在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举报、处置等措施。”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抓住公众账号生产运营特性,聚焦跟帖评论等容易出现与所发布内容关联性不大、却可能涉网络暴力信息的重点环节,规定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负的举报和处置义务。
其七,明确规定对网络视听、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主动发现、及时处置的治理规则。
网络视听、网络表演、网络直播、短视频等信息扩散速度快、范围广,一旦涉网络暴力信息,将会严重破坏网络舆论环境,造成严重后果。《规定》对有关网络信息内容传播管理创设了主动介入、及时处置、强化审核等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视听节目、网络表演等服务的,应当及时删除信息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即主动发现的义务和及时处置原则,并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强化审核规则,“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服务的内容审核,及时阻断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直播,处置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短视频。”
其八,明确规定对跟帖评论、词条超话等新形态内容的管理规则和治理制度。
随着互联网信息内容形态的发展,跟帖评论、网络论坛、网络群组甚至词条、超话制作等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还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禁止以匿名投稿和隔空喊话的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这些规则,体现了《规定》抓住网络信息服务关键环节立规则、求实效的制度出发点,以及对规则可执行性、效果可检验性的全面考虑。
其九,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规则和救助制度。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特殊保护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和“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规定》明确要求,除按面对一般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时应当采取的“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外,“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包括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等。
其十,明确规定以技术手段促进网络暴力信息防控与治理。
明确如何以技术手段全面防控与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并规定相应规则与制度安排,是《规定》的又一重要特色。《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这既明确了责任主体,也确立了科技加人工的审核制度和对网络暴力信息进行识别监测的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手段在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领域的应用,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等机制的建立健全,体现了《规定》所坚持的“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目标,让网络空间更清朗、人民生活更美好。
作者:陆小华 天津大学新媒体与传播学院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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